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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13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0-12-24

【生效日期】2020-12-24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0〕131号

近日,爱尔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爱尔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2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 前一个: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30号(关于废止《棉与聚酯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100-2012)等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 后一个: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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