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张严锋:注册商标的撤销及有效保护期限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091

上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律师张严锋:注册商标的撤销及有效保护期限的认定 

 

注册商标的撤销及有效保护期限的认定

 

 

 

2014年11月18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宁波市C公司向被告申报出口一批水泵、咖啡机(报关单号:310120140517262392)。经查验,被告认为该批货物中有“National”商标的水泵3185箱3185个,价值303388元,涉嫌侵犯第三人的商标专用权。被告通知第三人后,第三人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2014年11月24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并已提交担保。2014年12月2日,被告决定扣留上述货物,并作出榭关法[2014]1299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扣留(封存)决定书》、《扣留(封存)清单》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送达原告。2015年3月23日,被告决定对原告涉嫌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4月29日,被告作出榭关法[2014]129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于同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辩意见,并向被告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6月11日,被告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召开听证会。2015年7月2日,被告作出榭关法[2014]1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原告。

另查明,2012年10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三人取得第9137425号注册商标,商标图像为“National”,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电力泵(机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第三人的上述注册商标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为T2013-29105,备案权利类别为国内注册商标权,权利名称为“national”,权利标识为“National”,商品分类为第7类,备案有效期为2013年3月19日至2022年10月13日。2016年8月2日,第9137425号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商标局以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759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撤销决定申请复审。

争议焦点:

A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作出“无论第三人是否实际上在使用该商标,该商标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系教条适用法律、法规的体现。原审已查明第三人涉案第9137425号注册商标确实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不存在侵权基础,更不存在侵权后果。上诉人涉案产品被查扣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当时并不满足对第9137425号商标申请撤三的条件。2015年10月27日,当该商标恰好满足三年期限,上诉人便积极行使提起“撤三”申请的权利,并且该权利主张也得了国家商标局的支持,进一步说明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有问题的,尽管作出处罚的当时该权利“表面上有效”,不代表该权利实际有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据此,大榭海关具有向其申报出口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B公司第9137425号注册商标于2012年10月14日注册,于2016年8月2日被撤销,第9137425号注册商标在2012年10月14日至2016年8月2日期间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B公司在中国境内合法取得涉案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并经海关总署备案,在中国境内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发生在第9137425号注册商标权有效期内,也在该商标的海关备案有效期内,国家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不能影响之前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不能构成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故上诉人提出B公司第9137425号注册商标已于2016年8月2日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国家商标局撤销,该商标已失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基础,上诉人生产涉案水泵的行为不会对B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构成侵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严锋海关法知识产权保护律师团队提示:

注册商标的撤销及有效保护期限的认定

1、撤销注册商标的几种类型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2)注册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3)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从上可知,即使是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在当初核准注册之日到撤销公告之日期间仍旧受《商标法》保护。

2、什么是商标的“撤三”

商标撤三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