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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71号(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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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0〕7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0-05-27

【生效日期】2020-05-2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71号(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0〕71号

  2020年5月2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印度阿萨姆邦(Assam)7起非洲猪瘟疫情信息。为严防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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