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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6-0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走私犯罪律师辩护 >> 走私犯罪律师辩护

走私案件中,没有卸货成功也构成犯罪既遂吗?

走私案件中,没有卸货成功也构成犯罪既遂吗?


      2023年2月,“浙某某运XXX016”船先后2次从境外海域非法偷运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212.08吨入境。被告人陈某、唐某明知该肉类产品系走私进境,仍组织、管理码头卸货。具体如下:
        1、2023年2月17日,“浙某某运XXX016”船从境外海域非法偷运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90吨至A码头卸货。陈某、唐某明知该肉类产品系走私进境,仍组织、管理码头卸货。
        2、2023年2月26日,“浙某某运XXX016”船从境外海域非法偷运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122.08吨入境,陈某、唐某组织、管理码头准备卸货。同年3月1日晚该船在B水道海域被舟山海警局查获,上述肉类产品被当场查扣。
       


        争议焦点:走私案件中,没有卸货成功也构成犯罪既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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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第二次实施走私行为时,于“浙某某运XXX016”船第二次从境外海域装运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后,欲准备卸货时被海警查获。陈某提出,其第二次没有完成卸货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
        对此,本案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陈某、唐某伙同“浙某某运XXX016”船的船员参与该船二次走私犯罪事实,其中在准备环节以及卸货环节,陈某、唐某皆有实际参与并提供了实际性的帮助。“浙某某运XXX016”船第二次从境外海域装运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后,欲准备卸货时被海警查获,走私行为已完成,属犯罪既遂,陈某、唐某与励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二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犯罪既遂。
       本案法院认定陈某构成犯罪既遂,是因为法条所规定的“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属于犯罪既遂”中“海关监管现场”包含了动态的场所,而并不是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静态的特定监管现场。海关具体行使监管执法权力的现场,都应当视为法条中所述的“海关监管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均有行使调查的权利。因此本案中陈力被捕的地点“定海螺头水道海域”应当属于海关监管现场,也因此构成了犯罪既遂。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


< 前一个:走私案件中,单位犯罪的公司主管人员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从犯或构成自首从而减轻处罚
> 后一个:不以牟利为目的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 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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