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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5-11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走私犯罪律师辩护 >> 走私犯罪律师辩护

走私案件中,高报成交价格部分的税款能否抵扣偷逃税款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走私案件中,高报成交价格部分的税款能否抵扣偷逃税款

        被告单位四X公司从事二手挖掘机采购、维修、销售业务,被告人许某俊系四X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该公司向白某株式会社、新河株式会社等日本供应商购买二手挖掘机后,由香港兴盛公司、顺发公司等香港代理商在香港负责收货,再由该公司委托的深圳市永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内地通关公司及其同伙制作虚假合同、发票,在新塘口岸、深圳向海关申报进口。被告人许某俊明知其委托的内地通关公司未以二手挖掘机的真实成交价格申报进口的情况下,为贪图便宜,节省成本,仍选择以包税费的方式由上述通关公司为其公司代理通关。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深圳市将被告人许某俊抓获归案,从其公司商铺内查获上述走私进口的二手挖掘机2台。经查证,被告单位四X公司通过通关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二手挖掘机共计189台,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应缴税额共计22892622.41元人民币,已缴纳税款共计17028799.11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863823.30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四X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万元。

 

 

争议焦点:

        涉案的189单二手挖机中,四X公司付给报关公司的金额有的高于报关公司向海关实际申报的金额,有的高于海关认定的实际应缴税额,有的申报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应当在计算本案的偷逃税款时予以抵扣。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本案中,被告单位四X公司负责人许某俊,将向外商采购的二手挖掘机以包税方式委托通关团伙代理进口,代理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存在对货物成交价格高低报的情况,导致存在高报的货物缴纳的税款多于实际应缴纳税款的情况,被告单位四X公司及被告人许某俊辩护人均提出高报部分的税款,应用于抵扣因低报而导致少缴纳的税款。依据《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四X公司在委托通关公司报关进口时,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二手挖掘机报关的真实情况,且报关企业还需对被告单位四X公司提供的所提供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而本案中,被告单位支付包税费后,并没有向报关公司提供原始购机凭证等资料用于报关,并且对报关公司按照香港二手挖掘机的风险控制价格来制作报关用的价格资料是知情的,被告单位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货人的如实申报务。被告单位四X公司及被告人许某俊辩护人认为高报部分缴纳的税款应用于抵扣偷逃的部分税款,但是《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退还多征税款的前提是被告单位四X公司履行了如实申报的义务,被告单位四某公司并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且被告单位为贪图便宜,节省成本,选择以包税费的方式由通关公司为其代理通关。如果允许将高报的税款用以冲抵偷逃税款,实际是将违规违法行为的利益归于行为人,有悖执法理念。故法院对于该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黄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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