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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5-11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走私犯罪律师辩护 >> 走私犯罪律师辩护

走私象牙制品,其价值如何核计

上海海关专业律师张严锋:走私象牙制品,其价值如何核计    


     被告人李某云20**年7月赴老挝旅游时认识了导游被告人全某月,并在万象市“东盟博物馆”商店看中了一件象牙制品,但未当场成交。被告人全某月认为李某云有购买象牙制品的意愿和实力,在明知我国全面禁止象牙加工和销售、严厉打击走私象牙及其制品的情况下,为赚取销售回扣,在李某云回国后,伙同老挝商家老板“刚哥”继续向李某云推销象牙制品。李某云经与全某月商谈,决定通过全某月从老挝购买象牙制品4件,其中2件雕刻龙凤图案、2件雕刻花纹图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全某月在收到李某云支付的2万元定金后,交给了“刚哥”。

    上述4件象牙制品先由境外走私团伙操作运送至中越边境(越南侧),并由“李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等走私团伙人员负责从中越边境740界碑附近国防护栏破损处采取绕越设关地方式走私进境。姚某再根据境外走私团伙的指示,将上述走私进境的象牙制品通过百世快递从广西靖西县邮寄给被告人李某云。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云收到装有上述4件象牙制品的百世快递包裹2个。李某云收货后,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14日、15日,使用其“Li1390749”微信账号向被告人全某月的微信账号“0my520929”转账支付购买象牙尾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全某月收到李某云的货款后转交给“刚哥”,全某月从中获取成交价格5%的回扣。经南华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件象牙制品,净重12889克,价值人民币537045.96元。

    争议焦点:走私象牙制品,其价值如何核计。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规定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五条规定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全某月明知国家禁止象牙加工和销售、严厉打击走私象牙及其制品,为了赚取销售回扣仍伙同老挝商家“刚哥”继续向李某云推销象牙制品,被告人李某云最终向刚哥购买4件象牙制品,其中2件雕刻龙凤图案、2件雕刻花纹图案,并分三次支付货款共计15万元。经南华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件象牙制品,净重12889克,由于本案中的象牙已被雕刻为4件象牙制品,象牙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一根象牙雕刻成的象牙制品,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可知应按照41667元/千克来计算4件象牙制品的价值,由于12889千克等于12.889千克,故4件象牙制品的价值为12.889*41667=537045.963元。

    虽然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于20171215日起施行,但是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五条规定,旧规定《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是国家林业局对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的核算进行的另外规定,故对于象牙制品的价值认定标准依然需要适用《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黄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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