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阿特拉斯科普柯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24号)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24号

 

当事人:阿特拉斯科普柯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泾车路80号

法定代表人:Manfred Hafner

海关注册编码:3118941207

 

当事人委托上海云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和2018年9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两票,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181000890293和223320181001152351,申报品名分别为热胶管和喷涂机,申报总价分别为FOB8356.25欧元和FOB100264.67欧元,申报运费分别为30.24欧元和302.26欧元。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的运费存在低报情况,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分别应为人民币1324.16元和人民币21996.4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少报运费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87201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3454.4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代理费发票及清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