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上海丝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adidas”等商标专用权的帽子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002

上海海关关于上海丝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adidas”等商标专用权的帽子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0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9〕第089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海丝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117965417

  法定代表人:覃银霞

  住址/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56281

  

  当事人委托上海佳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8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瑞典一批毛绒帽等货物(报关单号:223320190001394279)。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马里奥动漫形象标识的毛绒玩具240个、标有“adidas”商标的帽子200个、标有“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的帽子198个、标有“Champion及图形商标的帽子200个、标有“FILA”商标的帽子400个、标有“NY图形商标的帽子198个,合计价值1077。2美元。对于上述货物,“图形”商标权利人任天堂株式会社、“adidas”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Champion及图形”商标权利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FILA”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NY图形”商标权利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adidas”商标、“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Champion及图形商标、“FILA”商标、“NY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商标、“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Champion及图形商标、“FILA”商标、“NY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毛绒玩具上使用的马里奥动漫形象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马里奥动漫形象标识的毛绒玩具240个、标有“adidas”商标的帽子200个、标有“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的帽子198个、标有“Champion及图形商标的帽子200个、标有“FILA”商标的帽子400个、标有“NY图形商标的帽子198个,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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