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湘潭市嘉世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侵犯 “GILLETTE”商标专用权的剃须刀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116

上海海关关于湘潭市嘉世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侵犯 “GILLETTE”商标专用权的剃须刀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8〕第0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8〕第094

  

  事人姓名/名称:湘潭市嘉世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4303264137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住址/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保税路1号湘潭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904

  

  当事人委托金华市卓普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5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埃及一批扑克等,报关单号292120180218636513。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Gilittey”标识的剃须刀21600把,价值人民币21600元。对于上述货物,“GILLETTE”商标权利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剃须刀上使用的“Gilittey”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GILLETTE”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吉列有限责任公司“GILLETT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Gilittey”标识的剃须刀21600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1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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