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货物价格不确定,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发布时间:2023-10-16 点击量:223

被告单位北×公司于20114月至201110月期间,在进口思×品牌视频会议系统过程中,采取制作虚假报关发票、合同,低报价格等手段向北京海关进行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

被告人商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指使、纵容该公司工作人员低报产品价格,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被告人崔某身为该公司商务物流部采购经理,参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身为该公司商务物流部外贸专员,参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

20117月,北X公司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方式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费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2012828日,被告人崔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12829日商×被电话传唤到案;2012830日,李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北X公司向我院缴纳人民币250万元,用于补缴应缴税款。

争议焦点:

本案中实际价格为0的摄像头价格认定为460美金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商×作为被告单位北×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指使该公司工作人员偷逃应缴税款,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崔×身为该公司的商务物流部采购经理、李×甲身为该公司商务物流部外贸专员,参与、实施偷逃税款活动,系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北×、被告人商×、崔×、李×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商×参与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北×、商×、崔×、李×甲偷逃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李×甲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被告单位北×及被告人商×、崔×、李×甲构成自首,且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缴纳应缴税款,弥补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故可对被告单位北×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商×、崔×、李×甲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商×、崔×、李×甲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单位北×、被告人商×、崔×、李×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商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崔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中的人民币一百三十八万九千一百一十一元八角折抵税款,上缴国库,其余款项折抵北×罚金。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对于被告单位×××公司的辩护人、被告人商某、李某的辩护人所提海关核定报告中,将×××公司实际价格为0的摄像头价格认定为460美金,导致核定偷税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8号规定,“对于进口货物价格不确定,却需要缴纳税款的产品,由海关了解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确定货物完税价格。”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是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二是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三是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是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是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本案中,首先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商某的供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公司所购买的价格为0的摄像头,仍需由×××公司与海关磋商后向海关缴纳关税,即该部分摄像头需向海关缴纳关税的事实应予确认。其次,×××公司在偷逃摄像头关税的过程中,将同一品牌的摄像头价格统一虚报为460美元,海关部门按照有利于×××公司的原则将×××公司未向海关报税的价格为0的摄像头确定为460美元,并据此进行计税的方式合理。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