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如何认定原产地证书构成申报不实?

发布时间:2021-12-20 点击量:147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9月25日,龙麒公司委托厦门协瑞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空压机半成品9批,报关单号分别为370820171088016619、370820171088017216、370820171088021140、370820171088022449、370820171088023444、370820171088025843、370820171088027364、370820171088028628、370820171088032872,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14804090,申报原产地为马来西亚。海沧海关经查,认为上述9批货物实际原产地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7980.33元。海沧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海沧法制罚字(一般)[2019]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龙麒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8000元整。龙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海沧海关作出的海沧法制罚字(一般)[2019]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沧海关负担。

再查明,龙麒公司在向海沧海关报关时,报关单载明:附单的原产地证书号编号分别为:KL-2017-E-13-06112,KL-2017-E-13-06143,KL-2017-E-13-06385,KL-2017-E-13-06201,KL-2017-E-13-06165,KL-2017-E-13-05905,KL-2017-E-13-06201,KL-2017-E-13-06178,KL-2017-E-13-06237,经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核查,并出具的《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关于反馈马来西亚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的函》(深原办函[2018]36号)确认,包括案涉9批货物在内的33份证书,不是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签发的。

原告龙麒公司诉称,海沧海关认定“上述9批货物实际原产地申报不实”与事实不符。从马来西亚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有资格出具原产地证的机构有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马来西亚各地商会。作为原产地证明文件,两个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其效力并无不同,主要区别在于: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出具的原产地证除了具备原产地证明作用外,还具有减免关税的作用,而马来西亚各地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仅有证明原产地功能。因我国海关在受理进口报关时,对于同一批货物不同时接受两种原产地证。本案中,龙麒公司进口案涉货物时,不但持有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出具的原产地证,同时持有马来西亚槟城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龙麒公司只提供了前一种原产地证。即便海沧海关认为前一种产地证非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签发,不能以该原产地享受关税减免,也不必然得出案涉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的结论。故海沧海关关于案涉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以此对龙麒公司进行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海沧海关答辩称:

        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系其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海关的法定职责。海沧海关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龙麒公司在案涉9票报关单均向海关申报提交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享受了东盟协定税率。该9份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为“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但经核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未签发该9票报关单申报时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因此该9票报关单进口货物不能享受东盟协定税率。龙麒公司在进口该9票涉案货物时,未提供真实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填报了无效的“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调查阶段也未对涉案货物原产地情况进行主张和举证。其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享受了原无权享受的东盟协定税率,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7980.33元。海沧海关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规则一的规定,原产证书应由出口方的政府机构签发。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的规定,马来西亚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为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只有该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才享受东盟协定税率。本案中,原告龙麒公司提交的报关单后附的原产地证书系马来西亚槟城商会出具,只能证明案涉9批货物原产地系马来西亚,并不能据此享有东盟协定税率。原告龙麒公司在申报案涉9批货物时提交了马来西亚槟城商会的原产地证书,未就案涉9批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地税率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在调查阶段也未对案涉9批货物原产地情况进行主张和举证,而在实际上又享受了东盟协定税率。因此,被告海沧海关认定原告龙麒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享受了原无权享受的东盟协定税率,进而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并无不当。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