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中概括主观故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23 点击量:1269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姚某,由张某事先与台湾A公司负责人林某(另案处理)联系,了解林某在台湾揽收的货物清单及发货时间、地点等信息后告知姚某。被告人姚某按照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信息安排船员驾船到北纬26°23‘、东经120°29’附近海域接驳货物后在XX市××下官等码头入境并将货物运往租赁的位于闽侯、仓山、连江等地的仓库临时藏匿,再由张某安排人员将货物送给买货人。林某以每公斤65-70台币的标准向寄货人收取费用,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被告人某、姚某共同分配收益。

2018年7月22日,林某通过电子邮件将货物清单发送给被告人张某某。7月24日,林某告知被告人张某货物当天上午已从台湾发出,张某转告被告人姚某货物清单及接货时间等信息。被告人姚某根据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信息安排船员阮某、姚某2、姚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从福州市连江县下官乡出发,在北纬26°23'、东经120°29'附近海域,从事先等候于此的台湾货船上驳载货物后返回。当晚20时左右,该船到达连江县下官乡的一个小码头时,被福州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查扣。缉私人员同时在藏匿走私货物的连江仓库内查扣到一批货物。

经鉴定:扣押的货物中有红珊瑚及其制品3箱计67.47公斤,核定价值2306.64万元人民币;其它食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等普通货物价值共计419.6886万元人民币,经福州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883627.31元人民币。

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主观上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故意。首先,收益与风险不匹配,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主观目的。其次,被告人姚某仅是单纯的负责运输,未能控制货物的种类,对货物具体种类也无知情权。三、假设被告人姚某走私物品中存在红珊瑚,那么被告人姚某也是受蒙骗的,依法可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姚某以货物重量计费,及事前与张某约定只运输一般物品,不运输违禁物品的行为看,被告人姚某主观上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

法院认为,本案两被告人在供述中均表示知道该行为属于走私,并联系货源、安排船只、人员、仓库等,积极实施了走私行为,尽管辩称不知道走私的物品里具体是什么,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点,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故应以其实际的走私对象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点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司法解释的观点原理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理论上可以称为概括的主观故意,此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虽然尚无证据证明其对走私的具体对象有明确的认识,但这种实际对象已经涵盖在行为人所能认识到的对象范围之内。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就不按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那么在实务中会发生困难。不按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意味着按照所误解的走私对象定罪,通常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在上述场合显然无法认定偷逃应缴税额。为了避免此种困难并方便司法实务,应当将那种把走私对象甲误认为走私对象乙的情形一律作为概括故意的情形来处理,换言之,一律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便于司法操作,并有利于从严打击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因走私红珊瑚及其制品,被指控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因走私食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等普通货物,被指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仅是单纯的负责运输,未能控制货物的种类,对货物具体种类也无知情权,不知道走私的物品里具体是什么,主观上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故意。

首先,被告人在供述中表示知道该行为属于走私,并实施相应的走私行为,已说明被告人姚某具有走私的故意。其次,在此种情形下,即便对走私的对象不明确,也具有概括的走私故意,货物中含有的红珊瑚及其制品涵盖在行为人所能认识到的对象范围之内。所以根据《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即根据走私的红珊瑚及其制品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此外,姚某亦无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产生认识错误,不符合《意见》中从轻处罚的但书规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